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的管理,落细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高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用科学理论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三条 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正确区分学术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问题,正确处理学术研究和课堂教学的关系,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会一报的审批备案制度。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主办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把好第一道关,严格遵守申报审批备案制度,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 申报备案审批程序:
(一)校内各教学单位和部门自办、无校外人员参加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已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活动,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堂等,承办单位按计划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无需再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二)校内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学生组织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需经该团体和组织的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若有校外人员参加需经该党派、团体和组织的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三)校内各教学单位和部门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凡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应按下列程序审批。
1.涉及学术研究方面的活动,举办单位所属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自然科学类经科研处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哲学社会科学类经科研处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2.涉及教育教学方面的活动,举办单位所属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3.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活动,主办单位所属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须同时经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4.涉及宗教内容的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双防”工作要求,主办单位所属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经党委统战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5.除上述情况之外,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本单位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6.举办全省性上述活动的,须提前25个工作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高校工委审批;主办、承办全国性活动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审,经报高校工委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四)在互联网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报省辖市以上网信部门审核批准。
(五)校外单位借用(租用)学校场地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由接洽单位所属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六)除举办全省性和主办、承办全国性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各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在学校OA系统中填写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备案。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党委保卫部和教务处在举办单位履行完毕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活动场地、活动设备和人员出入。
第七条 举办单位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报告过程中举办单位须有专职人员进行全程听讲,全程录像录音,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须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党委宣传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 举办单位负责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的安全工作,规模较大的,应通知党委保卫部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 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作为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报告人,必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该党组织须对参加上述活动人员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受邀人员应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已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可在校内符合规定的场所及校园网上发布与申报内容一致的活动宣传信息。
第十一条 加强对宣传的管理。举办上述活动的主办单位(部门)要对媒体稿件进行审核把关,确需对外公开宣传报道的,须提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宣传纪律,稳妥把握可能涉及的热点敏感话题;
2.主办部门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或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3.需要进行网上图文或视频直播,须征求党委宣传部及信息化办公室的同意。
第十二条 加强问题处置。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中出现思想倾向和意识形态的问题,要积极主动予以处置,阻断错误言论传播,避免负面舆论持续发酵。主办部门要及时向校党委报告有关情况,校党委根据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应对和补救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时,应将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情况作为汇报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将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范围,督查结果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出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上述活动的严格把关和规范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问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未经审批备案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或者没有按照审批备案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
2.我校人员未经批准担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报告人;或经批准担任报告人,但在活动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经查实的;
3.举办单位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中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外单位借用(租用)学校场地举办和学校各教学单位、部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团体、群众组织、学生团体举办或联合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河南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规定》(院党〔2020〕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