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巩固我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成果,激励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遏制各种不良现象,特制定全校省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金(以下简称文明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明奖发放标准:按每年10个月、每人每月100元计发。
二、部门(单位)教职员工有下列不良现象时,除依法依纪被追究责任外,停发或追扣文明奖:
1、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没有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工作计划,完不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务,停发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的全年文明奖。
2、部门(单位)或教职员工个人,在校园内私拉标语、条幅、乱贴信息广告,分别停发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教职员工个人1—3个月文明奖。
————考核部门:校文明办
3、部门(单位)内部不安全、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排解,重大事故苗头不及时上报处理,导致发生集体或个人越级上访、聚众闹事、违规游行集会、停课、罢课、罢餐等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停发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全年文明奖,并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追加停发月份。
4、教职员工参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受到法纪处罚的,停发并追扣责任人的文明奖,并 停发其所在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全年文明奖。
5、部门(单位)办公环境脏乱差,停发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1—3个月文明奖。
————考核部门:校综合办公室
6、安全防范和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发生火灾、失窃或人员中毒、伤亡等重大事故,造成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重大损失的,停发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全年文明奖,并对责任人追加停发月份。
7、教职员工受到行政拘留处分的,扣发其全年文明奖。
8、吵骂、殴斗,参与黄、赌、毒等活动,停发责任人1-10个月文明奖。
9、扰乱校园秩序(如违反学校保卫处规定、校内闹事、交通工具乱停乱放、带宠物进校园等)的,停发责任人1-3个月文明奖;如责任人是教职员工配偶或子女的,停发该教职员工1-2个月文明奖。
————考核部门:校保卫处
10、侵占公共财产,损坏公共设施,故意损坏公物等,停发责任人1-3个月文明奖。
1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占用学校房屋或乱搭乱建、乱设摊点,经批评制止仍不尽快纠正的,在被处理期间停发责任人文明奖。
————考核部门:校后勤管理处
12、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被处理期间停发责任人文明奖。
1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在被处分期间停发责任人文明奖。
14、教职员工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发其1-3个月文明奖。
————考核部门:校纪委、校监察处
15、教职员工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停发并追扣责任人文明奖,并停发其所在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全年文明奖。
16、教职员工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发责任人3个月文明奖,并对其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停发1个月文明奖。
————考核部门:校工会
17、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追扣其全年文明奖。
————考核部门:校人事处
18、教职员工在教学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停发其1-3个月文明奖。
————考核部门:校教务处
19、部门(单位)或教职员工的其他不良现象对全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决定对部门(单位)或责任人停发与追扣文明奖。
三、因各种原因停发、追扣的文明奖,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与教职员工的特殊奖励。全校文明奖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校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
四、负责考核的各部门,按照分工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经校文明办审核后报校文明委批准施行。
五、文明奖发放范围
1、全校编内在岗在职教职员工,以及按正式人员聘用管理的编外在岗在职员工,认真遵守上级和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并努力完成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与任务,可发放文明奖。
2、新进的上述教职员工,遵守法纪,积极参与文明建设活动,从报到次月起可发给文明奖。
3、调离、脱岗、因私出国或自行外出进修人员,从离校或脱岗次月起,停发其文明奖。
4、教职员工去世,从次月起停发其文明奖。
六、文明奖发放程序
1、负责考核的各部门,每季度末按照分工,对全校所有部门(单位)及其教职员工进行考核,提出发放、停发或追扣意见,报校文明办复核后,于次季度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
2、校人事处根据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审定造册,校财务处负责按校人事处的造册将发放、停发或追扣落实到部门(单位)与教职员工。
七、本办法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